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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要求加大力度监管食品兽药残留
来源: 中国医药报       发表时间:2017-02-28

为进一步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的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监管力度,依法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者。

2016年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数据显示,在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5.5%。今年,国家总局特别要求加大对农药兽药残留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公告要求,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用兽药超标或使用禁用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的畜禽肉。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相关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建立从原料到产品的追溯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畜禽肉和水产品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验记录;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相关企业应该逐步建立相应稳定的供货渠道,并进行供应商审核,签订质量协议,进货时查验,确保购进原料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产,召回;对抽检中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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